《准则》明确,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,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。
《准则》明确,董事会、监事会、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%以上股权的股东,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。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%以上股权的股东,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(包括独立董事)、监事候选人。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,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。
《准则》规定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、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,不得超越股东会、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,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。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、人员、机构、资产、财务、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,各自独立经营、独立核算、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。规则禁止证券公司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、分红承诺,或违规持有股东的股权,或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6项行为。
《准则》提出,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,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。
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。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,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,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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